自由時報地產天下
【文/記者張瀞勻】
▲雖然部分案件可由機關主動核定,但民眾若具備低收入戶資格,仍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,主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,以確保自身權益不漏失。(圖/資料照)
有民眾詢問,若同時具備低收入戶身分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,是否就能申請房屋稅減免,甚至免徵房屋稅?這類疑問近期在民眾間討論度升高,也讓相關租稅減免條件再次受到關注。
基隆市稅務局表示,外界常見誤解在於「身心障礙」與「低收入戶」兩種身分容易被混為一談,但在房屋稅減免規定上,適用條件並不相同,必須依照法律明確規範辦理,不能單一身分直接適用免稅。
稅務局指出,依據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規定,低收入戶在符合條件情況下,可比照《房屋稅條例》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,適用房屋稅免徵優惠,也就是說,是否能免稅的核心關鍵在於「低收入戶資格」,而非是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。
進一步說明,若納稅義務人經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,且其房屋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並已完成戶籍登記,稅捐機關將依市府社會處及相關單位提供之名冊資料進行比對,符合條件者可由系統主動辦理房屋稅減免作業,民眾通常不需額外申請。
不過稅務局也提醒,雖然部分案件可由機關主動核定,但民眾若具備低收入戶資格,仍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,主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,以確保自身權益不漏失。
至於外界最常見的疑問「有身心障礙證明是否也能減免房屋稅」,稅務局明確表示,現行規定並未將「單純身心障礙身分」納入房屋稅免徵條件,因此即使領有身障證明,但若未同時符合低收入戶資格,仍無法適用本項房屋稅減免。
同樣地,中低收入戶住宅也不在本項房屋稅免徵範圍內,必須符合特定法規所列條件,才可適用相關稅負優惠。
稅務局強調,房屋稅減免屬於法定租稅優惠,須依據明確規範執行,並非以單一身分或個別情況認定,建議民眾如有疑問,可向當地稅捐機關進一步諮詢,避免因誤解規定而錯失應有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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