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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竹科媽媽賣房給工程師竟引發「稅房由誰繳」爭議!官方稱分明
日期 2026/2/9
內容


好房網新聞記者林和謙/新竹頻道



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,如果當年度有出售房屋,到底該由誰繳納房屋稅?新竹市稅務局提醒,依據《房屋稅條例》第6條之1規定,每年2月末日為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,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,如果在2月末日前完成移轉登記,新的所有權人持有雖未滿一年,仍為全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,若超過2月末日才移轉登記者,則由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。





新竹市稅務局局長蘇蔚芳表示,房屋稅課稅期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去年6月30日止,毆打房屋稅2.0新制,由按「月」改按「年」計徵,以每年2月末日為稅務義務基準日,由房屋駐地稽機關由此,在2月最後一日取得房屋並完成過戶登記者,則負責徵收一整年的房屋稅。



新竹市稅務局舉例說明,竹科A媽媽於今(115)年1月將名下房屋賣給工程師B先生,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但因房屋鑑價及貸款問題,導致問題轉移登記推遲到3月才能完成,引發了當年房屋稅應由誰來繳納的爭議。



對此,新竹市稅務局指出,由於115年2月末的房屋稅籍資料仍為黃媽媽登記,因此115年房屋稅表仍由黃媽媽負責繳納;而若能於2月末前完成轉移登記,則工程師B先生將成為當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。



稅務局補充,房屋轉移時要注意,當年度房屋稅的納稅義務歸屬時,買賣雙方若在買賣契約中約定房屋稅由誰繳納,或按實際持有月份比例分配,所屬相關的私權行為,不能變更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。此外,經法院拍賣取得者,自領得法院核發權移轉證書之日起,即取得該不動產轉讓證書,若拍賣案件拍定人於115年2月28日領得法院核發的動產權移轉證書,縱使於115年3月31日才完成地政登記,稅負為115年房屋稅務義務人(義務人所有權人)才已拍定人稅務義務人(但仍保留該國所有權人所有權。



原文網址: 竹科媽媽賣房給工程師竟引發「房屋稅由誰繳」爭議! 好房網新聞 https://news.housefun.com.tw/news/article/388543481360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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